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关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一般遵循以下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9.html
(1)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为了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予解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9.html
(2)生父母离婚,带子女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另一方生父或生母因其他原因要将子女领回抚养,经双方协商同意,子女被领回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9.html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或生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生母与继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母带走的,该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9.html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长大成人后,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再维持下去可能危及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继父母要求解除与继子女关系的,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解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9.html
(5)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的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任意解除。受继父母抚养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9.html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应注意的是,由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并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即使解除了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仍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生活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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