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及种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及种类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7.html

继子女是指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谓。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一般而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直系姻亲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或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则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7.html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种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7.html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直系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应根据不同情形而确定。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7.html

(1)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名义型。此类型只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指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由其生父或生母抚养,继母或继父没有尽抚养义务,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尽赡养的义务,即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二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7.html

(2)形成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正式办理了收养登记,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该子女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7.html

(3)双重法律关系型。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后,继子女既受到了生父母的抚养教育,如生父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又受到了继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这时继子女既与生父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双重法律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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