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一)《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由于法律过于简化,加之一些当事人的法治观念淡漠,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把子女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子女随谁生活就归谁所有,拒绝对方探望子女;还有的人因对方在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上的“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望权。离异夫妻间为探望子女造成的对峙,对子女的学习和健康人格的形成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行为不仅给子女造成严重的伤害,还构成了对另一方的侵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而使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更为完善,也更具有操作性。增加这一法律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继续沿用了这个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规定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的感情需要,满足另一方对子女实质意义的抚养教育的权利,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效地保障子女所期望的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与母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从而将子女培养成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如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实现了自己的探望权,可以预防和减少因此而发生的自杀、他杀等恶性事件,从而保障子女、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和父母安心工作、学习,也有利于家庭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二)探望子女是父母双方之间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而另一方有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义务。所谓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是指探望权人可以探望子女也可以不探望子女,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干涉,但探望权人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有协助的义务,是指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凡设置障碍或教唆子女拒绝探望都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应注意的问题是,探望子女不以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前提,即使因某种原因而未支付抚养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不以随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未再婚为前提,即使该方已经再婚,对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也不以非轮流抚养方式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三)探望权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是因为夫妻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也有助于双方的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主要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作出结论性的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四)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不得滥用探望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或母探望子女,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况的探望行为,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其情形主要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3.html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或者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如果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探望其子女,极易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该情形,应当中止其行使探望权。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允许其探望子女,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可以中止其行使探望权。

(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应当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

(五)探望权中止后的恢复请求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认的。那么,探望权的恢复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通知的形式确认。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在确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后,可依法恢复当事人的探望权。

(六)探望权的终止

《民法典》对探望权的终止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可以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未成年子女死亡。子女的死亡,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消灭,探望权无所依存,当然也应当消灭。

(2)子女成年。探望权的对象为未成年子女,子女年满18周岁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权存续的法定理由消灭,探望权也当然消灭。

(3)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人死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消灭,探望权当然应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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