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地位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婚姻家庭法中所称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4.html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又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基本特征是,一般情况下非依法不得解除,只能因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父母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基本特征是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4.html
亲子关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有其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古代社会以家族为本位,亲子关系受家族制度的支配,父亲对子女有种种特权,子女是他权人而非自权人,完全受家父支配。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家族制度解体,以父权为本位的立法让位于父母同时享有亲权,以父权优先的亲子法,逐渐演进到强调双亲对子女的义务。社会主义社会的亲子法强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和统一,从而使亲子法有了全新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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