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8.html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8.html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具体生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未离婚一样,并不能终止。这一规定主要取决于婚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不同。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成立的,可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则主要是基于子女出生的自然血亲关系而形成的,一旦形成则不能通过人为的手段解除。那种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认为既然子女由对方抚养,就与自己无关,推卸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甚至拒绝承担抚育费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8.html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既是双方的权利,又是双方的义务。从权利的角度讲,父母双方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有权抚养教育自己的子女,不受任何人的限制或干涉。从义务的角度讲,父母双方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必须抚养教育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或懈怠。此义务的规定,主要是强调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必须抚养教育子女,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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