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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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离婚时经济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1980年的《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但是如果夫妻约定婚后个人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之间是否存在补偿请求权,未作出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漏洞。《民法典》扩大了补偿的范围,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1.规定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如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饭等。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因此有必要规定离婚时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对于另一方有经济补偿请求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2.规定经济补偿制度,是解决夫妻一方离婚后实际生活困难的需要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夫妻一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必然会使自己的生产、工作、学习、晋升等受到影响,甚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方的生活可以通过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而得到保障。然而如果离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复存在,其生活可能受到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可以解决实际遇到的生活困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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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制度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1)请求补偿的时间限于离婚的时候。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经济补偿请求权应该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出该请求;离婚后再起诉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从事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在所花费的时间上都比对方多。二是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从对方得到的协助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3.html
(三)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的时间。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离婚时”。离婚时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或者协议离婚之时。婚姻关系解除后,不宜再就此问题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该请求只能向婚姻当事人中的对方提出,不得向他人提出。
(四)确定经济补偿的给付数额和方式
(1)双方协议。补偿的数额和给付的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判决给付的数额和方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配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②配偶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③配偶双方离异时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婚姻双方的谋生手段;④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等实际情况。
(五)适用经济补偿制度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性质不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属于离婚的附带事项,而不是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对于从婚姻中大大受益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要求其承担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作为婚姻关系的既得利益者,是理所应当的,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是对他(她)们对家庭所尽义务的一种财产上的回报。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是离婚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消灭,从而使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分割,转化为个人享有所有权。
有关经济补偿的给付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或者协议离婚之时一并解决。婚姻关系解除后,不宜再就此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夫妻财产的分割一般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2.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取决于当事人婚姻的具体情况和受补偿方对家庭贡献的有无和大小,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关。换句话说,一方当事人获得经济补偿,不应作为对有过错方过错的惩罚手段而设立。当事人能否在离婚时得到经济补偿,与离婚的理由无关,它只是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理念。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是对导致离婚有过错一方的过错行为的惩罚,是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3.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的性质不同
前者基于原夫妻扶养义务而来,体现了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离婚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离婚时对符合条件的一方给予经济补偿,是另一方的法定义务,是受补偿一方的法定权利。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权利义务的延伸,它只是离婚时有给付能力的一方暂时给予对方的经济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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