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离婚冷静期、审查、登记四个步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一)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上规定说明,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为了稳定家庭关系,防止轻率离婚,《民法典》增设了冷静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具体程序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三)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当场进行询问,然后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应该携带的证件和证明是否齐备,如果齐备,应该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不齐备,则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补齐。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离婚是否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审查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调解和说服教育的过程。首先,要教育当事人双方慎重对待和考虑离婚问题。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离婚的选择。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应尽可能地做挽救工作,促成双方和好。其次,要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违法现象。如果查明双方有不自愿的情况,应该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最后,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作出适当处理。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安排不够合理,应帮助他们作必要的调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四)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双方当场在“离婚登记审查表”上的签字领证;如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要书面说明理由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证是离婚协议生效和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2.html
对于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超过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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