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终止的原因

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即配偶死亡和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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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配偶的死亡分为两种: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消灭,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对于宣告死亡之后,婚姻关系何时终止,各国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主张是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主张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至他方再婚之时,才视为婚姻关系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死亡宣告是一种法律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关于被宣告死亡者生还后的婚姻问题,有的国家规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中国、俄罗斯等国作此规定;但有的国家如古巴家庭法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则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我国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公告,限失踪人3个月内应诉,公告3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可作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经过15日的上诉期,失踪人未提出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终止,起诉方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获得再婚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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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6.html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离婚的法律效力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对家庭及亲属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离婚问题在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离婚的法律特征。离婚作为婚姻终止的事由,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离婚必须体现婚姻主体的意愿。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申请离婚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仍应当出庭,但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表达本人的意愿。

第二,离婚是当事人生存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

第三,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私下达成离婚协议的行为,如果未遵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离婚的种类。从不同角度可对离婚作如下分类:第一,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来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第二,从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来分,可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第三,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3)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及撤销,从形式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解除的程序相同,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但实质上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是解除有效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被确认无效与撤销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它们之间有严格的区别:

一是性质和原因不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其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以前或结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达法定婚龄等;而离婚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其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以后。

二是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中受胁迫结婚的一方行使;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夫或妻本人行使,其他人无权主张。

三是时效期间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之后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婚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一般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不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而且还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五是实现方式不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时,可以通过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而婚姻无效或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

(4)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是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实行禁止离婚背景下产生的,当时夫妻之间即使关系恶化到不能共同生活的地步也不能离异,只能在有正当理由时,通过分居来免除同居义务。别居制度是不准离婚的补救手段,是禁止离婚的一种缓解方式。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先不判决离婚,而是令其别居,使紧张的夫妻关系得以缓和,如果别居一定时间仍不能和好,然后再判决离婚;别居是离婚的必经阶段。

离婚与别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根本的不同,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第一,别居者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之后双方都可以再婚;而别居只是解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并不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身份依然存在,所以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

第二,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消灭。离婚后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已终止,而别居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互相继承遗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此外,别居与分居也有严格的区别。实行别居制的国家,其别居必须经司法机关的裁决宣布,不通过裁决的别居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别居是离婚的必经程序。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别居制度,但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夫妻关系不和各自独立生活的分居现象。《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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