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1.设立这一制度,为追究侵害配偶权的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是否缔结婚姻,与何人、何时缔结婚姻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一旦行使,婚姻一旦缔结,当事人则不可避免地要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是道德和法律在婚姻共同体中的预先设置。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了婚姻,就意味着既选择了婚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也选择了婚姻所负载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既有积极的作为,也有消极的不作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4.html
当夫妻一方违背法定义务,逃避其婚姻责任时,如果当事人自觉地调适、改过,使其婚姻状态得以继续维持和发展,法律便无须干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动摇了婚姻的根基,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无可挽回的破裂,法律在确认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附设相应的违背婚姻义务的法律后果,由过错行为人承担,这既是一项道德责任,也是一项法律责任,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4.html
2.设立这一制度,有利于在新形势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来看,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婚姻解体,其中有25%起因于家庭暴力,有80%的家庭暴力是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趋势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总数的60%以上。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宜于使无过错方心理上得到平衡,减轻或抚平其心理上的痛苦,从而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侵害配偶权的过错方也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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