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一般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因此须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1)行为具有违法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民法典》将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严格限定在严重违反婚姻义务,严重伤害对方人身权益的四种违法行为之内,即必须是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种。如果配偶一方实施的是这四种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犯罪、吸毒等,则在离婚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2)有损害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损害事实是指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从而使无过错方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损害,更主要的是精神损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由于一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行为,使受害方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而且,由于在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所遭受的物质损害一般不多,如果不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受害人所得到的补偿极少,损害赔偿将无实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配偶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夫妻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判断物质利益的损失上,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害时,只须确认配偶一方有婚外性关系或有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就可以认定此种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配偶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5.html
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违反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受侵犯,却实施该行为。实际上,配偶一方只要实施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婚外性行为,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一方本身,就具有违法的故意。
2.特殊要件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应符合上述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外,还有其特殊的“两要件”。
(1)必须是违法行为和感情破裂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即使过错配偶实施了上述法定的违法行为,但感情尚未破裂,就不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2)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夫妻双方均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的,如一方婚后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方长期下落不明或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离婚的,不发生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夫妻双方都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对于财产损害,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仍可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均不得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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