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7.html
1.物质损害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7.html
物质损害可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方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物质损害赔偿,按一般财产侵权理论,实行全部赔偿原则。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多少财产损失,就应赔偿多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7.html
2.精神损害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7.html
精神损害是指由侵权行为作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反常的精神状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7.html
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害赔偿,其目的不是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金钱买不到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能够抚慰他们受到伤害的心灵。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估价性的特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精神损害持续的时间长短等。这种赔偿额的确定,要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制裁性。否则,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和慰藉,也很难达到使加害人收敛的效果,不能实现法律责任规范的最终目的。另外,立法上还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相对明确和具体的标准,如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可以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从而达到相对的合理与公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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