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指其适用范围、违法行为的范围和主体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1.适用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但对其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或二者均可以适用,未予以说明。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诉讼离婚,多数人认为其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我们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影响。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又可适用于协议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民法典》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后,如果协议离婚时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否则,视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人认为,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应该与离婚问题同时解决,原则上不能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这是因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是与离婚问题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在当事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纠纷中,实际上是一个违法行为,它既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又依法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已成为必然的时候,当事人往往能在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却难以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达成协议。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上也同样如此。如果允许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后再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将会因时过境迁而带来搜集证据的麻烦,甚至会更多地出现伪证,也会给法官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认为,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但是,由于提起离婚之诉的当事人,既可以是有过错的一方,也可以是无过错的一方,因此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1)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2.违法行为的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36.html
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学者间争议较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扩大了重大过错的范围,增加了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
3.主体范围
主体范围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配偶,即受害的配偶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当事人放弃该权利的行使,法官不应主动干预,但法官有告知无过错方享有这一权利的义务。义务主体,是仅限于离婚的过错配偶,还是包括插足的第三者,学者间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而使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由于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在损害赔偿时,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及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直接将第三者的责任规定写进婚姻法。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在第三者插足情节严重、损害重大时,可按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对第三者可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我们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对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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