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标准的具体规定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的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这一详细解释,弥补了概括离婚形式所带来的缺憾。但这一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有些情形应该是婚姻无效或可撤的问题,有些情形不属于感情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和2021年的《民法典》继续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列举了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五项离婚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例情形。这些规定既是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也使离婚的标准更为完善,更具科学性,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离婚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这通常是指无过错一方提起离婚的。对无过错方因配偶与他人通奸而提起离婚的,如果确实调解无效,可以按照该款第五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由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置于“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如果发生无过错方已经宽恕了过错方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再按该项规定处理,而应视为调解有效。因为在无过错方已经宽恕了过错方的行为的情况下,说明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其婚姻并未因对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条规定主要是指现在或过去发生但一直没有宽恕过的屡教不改的情况。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如已构成犯罪,对方确实不可能谅解的,这时应视为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对家庭成员伤害极大,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准许无过错方离婚是十分必要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民法典》本项规定只是对一种既成事实的确认标准,并非如一般所理解的一定要让感情破裂的夫妻再等两年,而是说如果夫妻已经分居两年了都没有和好,应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实践中出现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者一方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另一方坚持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在理解和使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时,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虽然列举了诸多项离婚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项条件,就必然可以离婚。从立法精神上说,1980年的《婚姻法》对法定离婚理由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感情确已破裂”,修改后的《婚姻法》只是在此基础上列举了几项具体的规定,虽然在形式上有所突破,但在内容上一点没有变。并不是说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法院就当然地判决离婚,只能说所列举的事项只是离婚的一个条件,不能认为是法定理由,判决离婚的标准依然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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