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

1.高级管理人员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基本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1)已实际履⾏职务的⾼级管理⼈员,有真实有效的书⾯劳动 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该⾼级管理⼈员与公司之间具有建⽴劳动关系 合意的,应当认定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缺乏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证明双⽅具有建⽴劳动关系合意的,应当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 定,审查公司对⾼级管理⼈员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以此 认定双⽅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2)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已建⽴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 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单位订⽴书⾯劳动合同的,⽤⼈单位 应当书⾯通知劳动者终⽌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七 条的规定⽀付经济补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 ⾃⽤⼯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 82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 ⽇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 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应当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起向劳动者每⽉⽀付 ⼆倍的⼯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险提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与普通劳动者⼀样,⽤⼈单位与⾼级管理⼈员建⽴劳动关系应当 订⽴书⾯劳动合同。⽤⼈单位未与⾼级管理⼈员订⽴书⾯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级管理⼈员⽀付⼆倍⼯资。 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是,⽤⼈单位能够证明该⾼级管理⼈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劳动合同的,⼈⺠法院对⾼级管理⼈员的⼆倍⼯资请求 不予⽀持。但有证据证明该⾼级管理⼈员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 同⽽被拒绝的,⼈⺠法院仍可⽀持⾼级管理⼈员的⼆倍⼯资请求。 ⽤⼈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特别是对于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 ⽴劳动合同的⾼级管理⼈员,建议其劳动合同的订⽴、保管,可由其 上级主管领导或其他⼈员负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案例指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43.html

李某⾃称其于 2018 年 3 ⽉ 1 ⽇⼊职 A 公司任 CEO,双⽅于 2018年 2 ⽉ 15 ⽇签订劳动合同。A 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李某是作为 公司的股东进⼊公司,双⽅之间并⾮劳动关系。后李某诉⾄法院要求 确认双⽅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签订的劳动合 同系其利⽤职务之便⾃⾏签订,其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在 A 公司担 任 CEO 职务,双⽅并未形成建⽴劳动关系的合意,故李某与 A 公司 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次性告知单】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作内容和⼯作地点;

(5)⼯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7 条、第 10 条、第 17 条、第24 条、第 82 条。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第 7 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董事、监事

【基本要求】

(1)股东会选举产⽣的董事、监事在公司并⽆其他任职,亦不 从事董事、监事职责范围之外⼯作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股东会选举产⽣的董事同时兼任⾼级管理⼈员职务的,与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上条关于⾼级管理⼈员的规定进⾏审 查。

(3)股东会选举产⽣的董事、监事同时担任⾮⾼级管理⼈员的 其他劳动者职务的,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经⺠主选举产⽣的职⼯代表董事、监事,因其职⼯身份当 然地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并不因其 具有董事、监事身份⽽具有特殊性。

【案例指引】

李某经 A 公司股东委派并经 A 公司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在 A公司并不担任其他职务。任期内,李某的主要履职⽅式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作,执⾏股东会的决议等。李某主张按照劳动 关系确定其权利义务,A 公司主张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 审查认定,李某与 A 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7 条。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 37 条第 1 款第 2 项、第 44 条第 2款、第 67 条第 2 款、第 99 条、第 108 条第 2 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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