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职工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

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和劳动合同 保护待遇。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 职 工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 职工重复享受医疗期待遇应当具备一下条件:

1) 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2) 职工有效履行请假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3) 有真实有效的休假医嘱诊断证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4)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确定的医疗期限所对 应的计算周期期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 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 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 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实操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规章,明确请假程序及证明依据,明确医疗期期限内的劳动纪律, 明确以虚假证明骗取休假待遇的惩处方式,严格规范休假台账管理。有效行使自主管理权,预防职工故意 或恶意骗取医疗期休假待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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