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 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 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8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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