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或者勘验记录,其记载的事项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作为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书证的认定规则予以审查后,确认其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另外,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推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4.html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而且其证明标准更高。异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达到可以推翻或者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度。如果异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未达到证明标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人民法院仍应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4.html
交通事故认定(证明)书对于事故原因、责任等无法做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审查认定事故事实及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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