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事故责任,针对的是直
接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这一责任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以交通事故责任为重要参考依据,结合其他证据对侵权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予以综合审查认定。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
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程度基本匹配,可以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但是个别情况需要注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3.html
1.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
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以上述两种事由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一种推定情形,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责任时
应当注意对相对方过错的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过失相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3.html
2.当事人对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的,应当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减轻相对方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只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认定事发后造成损失扩大的过错,而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失扩大有过
错的应当相应减轻相对方的责任。此种情况,交通事故责任只能作为重要参考,不应作为唯一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3.html
3.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如果可以确定其他车辆具有《民法典》第1168条至第1172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定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3.html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此条规定较为概括,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以此条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但未明确认定机动车一方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节,诉讼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方存在具体违法行为和情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个案情况,适当降低该方的赔偿责任比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3.html
5.好意同乘情形下的侵权责任不宜直接适用事故责任,具体见本书第三章第六节第(六)项“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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