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的司法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从正面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车辆驾驶人的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驶离现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02.html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的义务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原则上,这两项义务是所有交通事故中驾驶人的基本义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了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外,驾驶人还应承担抢救伤员和报警的义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据此,逃逸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上当事人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识;2.客观上当事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弃车逃离。对于逃逸的认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02.html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使用“逃逸”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逃逸的表述,但在认定责任时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的,可以认定为逃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02.html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使用“驶离现场”或者“离开现场”等表述认定当事人行为的,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逃逸。驶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义务,客观表现与逃逸并无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驾驶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认知。逃逸的驾驶人主观上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识,而驶离现场的驾驶人在少数情况可能确实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驶离现场”的驾驶人,可通过事故发生时的周边环境、车辆状态、交通事故的程度,综合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具备对交通事故的认知。例如,视线良好的天气下,城市道路上家用轿车与厢式货车侧面相撞,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驾驶常识,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必然有认知,此时“驶离现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均与逃逸无异,应当认定为逃逸。再如,质量较小的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碰撞于满载的重型牵引车加挂车的尾部,由于车辆质量大、车身长,驾驶人的视线、感觉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没有感受到事故的发生而继续向前行驶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02.html
【注意】车辆驾驶人驶离现场不久又返回现场的,人民法院仍应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状态判断其主观心态。个别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停车,但在驶离一定距离后,驾车返回现场后报警、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应当说在事故发生的一开始,当事人确实有逃避责任的意识,也有了一定的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是在短时间内主动纠正错误意识,返回现场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处理,足见其主观过错较小。如果此类案件当事人初始的驶离又返回的时间间隔较为短暂,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或者其他恶劣后果的发生,对此类当事人可以考虑不认定为逃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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