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基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交强险的性质是一种强制性、公益性险种,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投保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4.html
《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
保险。据此交强险的适用范围: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2.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3.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4.html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
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
赔偿。上述法律规定均明确,交强险赔偿责任独立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不以过错责任为比例划分赔偿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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