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否承担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赔偿责任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2020年修订前为第15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该条时,曾经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后因考虑到基于交强险风险确定原则,交强险保险条款第10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停驶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故最终删除了该部分内容。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交强险不承担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或者其他应承担赔偿义务人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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