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还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保险期限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确定,其确定保险期间并直接打在保单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行为,不属于双方协商达成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属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保险单中“保险合同次日生效”的条款,造成了在“生效”前的保险空白期,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人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不仅排除了投保人在此时间段内可能获得的期待利益的权利,还无形中增加了此时间段内机动车运行对周围环境,特别是不特定人期待利益的损害,明显违背了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的格式条款无效。“零时生效”条款免除了保险人在保险空白期内的责任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属于无效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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