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和设定担保的禁止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2.html
1.贷款购车的,银行不能作为交强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交强险保单中将银行设定为受益人,其行为实质是以当事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意图在发生事故时银行作为交强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人获得贷款人的保险金。根据本条,银行通过交强险保单成为交强险保险金受益人是无效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2.html
2.赔偿权利人对交强险承保公司所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对于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保险金(纯财产性利益)请求权可以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2.html
3.对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无论该权利是基于人身损害还是基于财产损害,被保险人都无权转让其保险金请求权。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则要有所区分:在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但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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