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使登记等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原农业部2018年发布):拖拉机应当申领号牌和行驶证,登记事项包括交强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9.html
原农业部与原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通过上述规定可见,符合条件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参照一般机动车进行管理,除管理部门不同外,无论是登记号牌、行驶证还是交强险投保与一般机动车并无不同,因此符合条件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并投保交强险不具有制度障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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