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
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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