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责任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订后的《交
强险条例》(2013年3月1日施行)第43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自2013年3月1日起,不再强制要求挂车投保交强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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