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交强险责任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车辆所
有权人变更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影响交强险责任。《交强险条例》第18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应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但是该条并非免责条款,也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同时,交强险本质上是针对机动车这一危险物对第三人损失的保险,并非对某个人的保险,其对车不对人的投保机制,决定了交强险的合同主体不是《交强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重要事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5.html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
强险是强制保险,与一般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之间不应有直接关联。《交强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未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
应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可见即使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交强险合同,也受到《交强险条例》的严格限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合同。而且,在交通事故发
生时保险公司往往并未解除交强险合同,依据《交强险条例》第17条第1款,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5.html
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在第20条第2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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