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追偿数额

保险公司的追偿数额

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多车事故的第三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由于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先行赔偿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超出其应当承担的数额。
保险公司依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3款主张追偿权的,追偿数额的计算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6.html

1.计算部分机动车未投交强险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6.html

2.计算假设所有机动车投交强险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6.html

3.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偿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6.html

例1,甲、乙相撞造成行人丙受伤,甲乙具有事故责任,乙车无交强险,丙产生医疗费8000元。如果甲乙都有交强险,则两车的交强险按照各自的责任限额与两车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丙的医疗费,即各按50%的比例承担
4000元医疗费。现乙车无交强险,则行人丙可以要求承保甲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先赔付8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乙车追偿4000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6.html

例2,甲、乙相撞造成行人丙受伤,甲车全责,乙车无责。乙车无交强险,丙产生医疗费8000元。如果甲乙都有交强险,则两车的交强险按照各自的责任限额与两车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丙的医疗费。甲车交强险的赔付
比例是:10000元÷(10000元+1000元)×100%≈90.9%,甲车交强险应承担8000×90.9%=7272元;乙车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是:1000元÷(10000元+1000元)≈9.1%,乙车交强险应承担8000×9.1%=728元。现乙车无交强险,则行人丙可以要求承保甲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先赔付8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乙车追偿728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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