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第三者的排除范围
1.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故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
是需要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造成投保人人身损害时,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投保人不是本车人员,则此时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而非投保人。根
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非本车上人员的投保人此时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交强险应予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1.html
2.作为车上人员的受害人。我国现行法律将“本车人员”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作的综合考虑,目前还不能突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1.html
【注意】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不限于“合法的”情况。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即使驾驶人无证、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享有向侵权人追偿
的权利。据此,投保人允许无证、醉酒等依法不应驾驶车辆的人员驾驶,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不合法的情况,只要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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