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均已投保交强险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
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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