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交强险第三者”的认定
1.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驾驶人撞伤(死)的情形上述人员应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理由:(1)从对危险的控制力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无法控制车辆的地位;(2)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先脱离车辆,再发生交通事故,从时空上分析,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不在车上,故不属于车上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0.html
2.车上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的情形受害人先发生交通事故,再脱离车辆,属于车上人员。关于身份转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0.html
3.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的情形驾驶人此时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同时,因其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交强险的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此类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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