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该规定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别于其他侵权责任纠纷的特殊规定,可作如下理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1.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予以赔偿,对此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2.交强险赔偿后,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当事人根据自身过错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均有过错的,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进行过失相抵,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是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部分适用无过错
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倾向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行驶视为危险活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不能免责,故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机动车一方主张非机动车、行
人具有过错要求减轻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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