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的举证证明责任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举证证明责任由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如其不能举证证明或者证明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个别依据一般生活常识足以认定为不合理的治疗措施和花费,可以直接予以审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77.html
2.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自费药数额的证明,由提出自费药抗辩的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在指定时限内出具自费药明细,明确列明自费药项目及价格。受害人对此有异议的,应承担提交反证的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也可
以指示或者组织当事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医保便捷查询功能予以核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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