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意外造成损害结果的界定
我国司法实践中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因果关系的通说。适用该学说判断因果关系,重点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到社会既有状态,是否对既有的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或者改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是否有其他独立原因介入,该独立原因是否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3.html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判断,不要求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必须产生物理上的接触。没有物理上的接触而发生的事故,也可能具有因果关系。如甲车行驶中突然变道,致使乙车为避免碰撞而采取
紧急措施最终与路边围栏相撞。虽然两车未相撞或者刮擦,但是甲车驾驶人的行为显著增加了乙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且甲车驾驶人与乙车的损失之间并无其他独立的原因介入,因此,甲车与乙车的损失及道路设施的损失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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