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基本问题的认定
《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一、手段行为的程度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手段行为的判断尤为重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判断需通过考察行为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需要注意的是,抢劫中的 “暴力” 手段不同于强奸罪的 “暴力” 手段,两者在内容、对象、程度上都有差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二、抢劫的 “当场性” 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刑法理论的通说要求,当场立即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原则上不成立抢劫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随着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方式逐渐增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三、因果关系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这种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财,也不能认定为抢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两抢意见》中区分了两种有无因果关系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 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 无因果关系:“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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