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基本问题的认定

抢劫罪基本问题的认定

《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一、手段行为的程度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手段行为的判断尤为重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判断需通过考察行为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需要注意的是,抢劫中的 “暴力” 手段不同于强奸罪的 “暴力” 手段,两者在内容、对象、程度上都有差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二、抢劫的 “当场性” 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刑法理论的通说要求,当场立即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原则上不成立抢劫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随着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方式逐渐增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三、因果关系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这种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财,也不能认定为抢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两抢意见》中区分了两种有无因果关系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08.html

  1. 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1. 无因果关系:“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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