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 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章中大部分犯罪都要求存在损害结果,并在罪状中明确进行了规定,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等。这些结果一般都要求是由渎职行为造成的,即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辩护人在代理渎职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审查损害结果与渎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2. “多因一果”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多种原因共同产生的。因此,辩护人在审查认定时,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渎职行为后,多个因素介入所产生的情况下,应当考察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情况等,来判断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有因果关系,无法达到无罪的辩护效果,但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 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或者失职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它们往往与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科学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人的行为因素交织在一起,对于这些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更难。一般来说,玩忽职守或者失职行为与最后的损害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有A才有B”的推导关系,还要有“无A则无B”的排除性关系。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某国家工作人员A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故意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A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2:某国家工作人员B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时,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损失。B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且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3:某国家工作人员C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在押人员的脱逃隐患,导致在押人员脱逃。C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且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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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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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认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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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可以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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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多因一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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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考察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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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因果关系,也可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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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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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玩忽职守或者失职类犯罪,审查是否存在“有A才有B”和“无A则无B”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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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果关系不明确,可以提出无罪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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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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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渎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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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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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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