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但是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 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 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 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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