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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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176阅读模式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 “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规则如下:
一般情况下,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常见情形中,行为人借助车辆的机动性,趁被害人来不及反抗,公然夺取财物,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且因其利用车辆实施犯罪,对社会治安秩序破坏较大,故而一般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此情形下,行为人主动运用车辆这一工具,通过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的暴力手段,直接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侵害,以达到排除被害人反抗并夺取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更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完全符合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构成特征。
  1.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在抢夺过程中,当被害人对财物紧抓不放时,行为人并未放弃抢夺意图,而是进一步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以克服被害人的抵抗,强行获取财物。该行为从最初单纯的趁人不备抢夺财物,转变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劫取财物,其行为性质已发生转化,符合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1.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持明知且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实施了强行夺取财物的行为,并实际造成了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这种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漠视以及实际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使得该行为超出了抢夺罪的范畴,构成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此情形,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暴力程度、造成的实际伤害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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