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最后受让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主体为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无论是否进行过户
登记,车辆的受让人已经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审判关注的重点是事故发生时投保义务人是否尽到投保义务,不能将确定责任的时点推前到事故发生之前。机动车转让后,转让人没
有义务也没有能力督促受让人投保交强险,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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