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以借用等方式供他人使用,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了投保义务
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修订前的第19条对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之间规定的是连带责任,但2020年修订时将连带责任修订为“相应责任”,据此,不应再对二者认定为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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