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
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重新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7.html
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的申请应慎重审查,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的情形为限,杜绝无原则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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