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的启动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
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8.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申请予以审查,鉴定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不予准许。另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其鉴定应当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8.html
2.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形成的意见,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若对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则无需启动鉴定。若对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启动鉴定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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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讼中,未经过人民法院委托而自行委托形成的专业性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专指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通过科学的鉴定手段就案件事实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相关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法定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书证,适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因此,如果受害人的自行委托形成的意见经质证不能采信的,相应事项的举证责任仍应由受害人承担,由此启动的司法鉴定程序属于首次启动,不属于重新鉴定的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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