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的标准和价格
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应按照“普通适用”的原则确定。“普通适用”本身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合理费用时的一项指导原则。对于“普通”而言,所配置的器具应排除奢侈
型和豪华型;“适用”则应满足两个要求:一是确实能够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包括恢复生活自理、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等;二是要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是否国产不是“普通适用”的限定性标准,人民法院可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合理裁量。鉴于目前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市场尚不规范的现状,人民法院不宜直接采信残疾器具配置机构建议的数额,可采取以下方法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3.html
价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3.html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组织当事人就第三方机构的选定进行协商。各方当事人就第三方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并书面承诺愿意接受该第三方机构意见的,可以准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3.html
2.无法鉴定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确定价格基数,结合残疾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证明,酌定赔偿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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