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认定的基本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认定,应遵守填补原则,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填补原则可以分为完全赔偿原则和禁止得利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指的是,赔偿数额是结果意义的数额,即无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加害类型如何,仅审查损失是否客观发生,如果客观发生即作为损失数额予以认定,如果未发生则不予认定。禁止得利原则指的是,受害人不能因为赔偿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或者重复
赔偿。完全赔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是一体两面,其着眼点均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客观性为着眼点,注重分析受害人主张的损失及数额是否发生以及是否必然发生,避免因侵权人的过错较大、行为性质
恶劣等因素对损失认定产生主观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2.html
虽然填补原则以恢复受害人原有状态为目标,但这一目标面对消极损失以及尚未发生的预期性损失而言是一种理想状态,客观上实现精确填补具有较大难度。因此,对消极损失以及预测性损失的认定,应当适当衡平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通过合理认定赔偿数额,在完全赔偿和禁止得利之间找到平衡点。人民法院为此行使自由裁量权,除非案件有特殊情况,否则应当综合考虑全案的情节,合理确定数额和期限,一般不宜顶格认定。(如交
通费数额、误工期、残疾辅助器具更换期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