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1.html
人身损害是指,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不法侵害,权利人因此遭受的不利益。对损害的救济,侵权法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恢复原状,二是赔偿损失。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有困难的,以金钱方式填补。人身损害有
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位的含义是,对生命有机体的侵袭或者破坏,它直接引起肉体组织的破坏、生理机能的毁坏或者功能紊乱,并可能造成受害人肉体痛苦或者心理痛苦。对此种损害的救济是治疗和康复,经治疗恢复健康的,
即属于恢复原状;第二位的含义是,受害人因治疗和康复支出费用、未来收入的丧失或者生活需要增加的费用。对此种损害的救济,属于损害赔偿。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第一位的损害最终均会转化为对财产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的金钱赔偿。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更多的是在第二位的含义上理解和使用损害的概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1.html
人身损害的结果可以分为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财产性损失可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系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丧葬费、残疾器具辅助费
等。消极损失系财产应增加而消极的不增加,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的预期收入的丧失,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1.html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精神损害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精神损害指积极感受的肉体和精神痛苦,消极精神损害指
因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生理和心理感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1.html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12年)第17条还规定了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该条与《民法典》第1179条的内容不一致,2020年12月修订时,该条已经删除。因此,在适用《民法典》
的案件中,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不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关诉讼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1.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