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八十三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后可并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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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使对方当事人的债 权目的得到实现。但是,违约方承担这些违约责任只能实现受损害一方 的合同目的,却不能弥补受损害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当违约方 承担了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当事人还有其他损失的,违 约方当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有权利请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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