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机动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被多次转
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因买卖交付发生所有权转移,原所有人因此丧失了对该机
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支配机动车的买受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交付”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而非观念上的交付;“多次转让”并非仅适用于买卖,也可以是赠与、继承等多种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4.html
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并非一律承担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例如,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虽然已经受让车辆,但将车辆出租、出借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和《道交损害赔
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处理。再如,受让人受让车辆后,车辆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5条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4.html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
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虽然从法律上车辆所有权未转移,但是车辆已经交付给购买人实际控制,发生交
通事故,购买人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应由作为名义车主的出卖人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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