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培训活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理论,驾驶培训机构对用于培训活动的汽车既能通过其雇员即教练员控制该车的运行,也能通过这种运行获得利益,驾驶培训机构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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