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主体认定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定《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这类情形可以概括为机动车缺陷,如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制动失灵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这类情形可以概括为驾驶资格缺陷,主要包括:(1)未取得驾驶证,包含通过驾驶证考试但尚未核发驾驶证的;(2)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3)驾驶证被暂扣;(4)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5)准驾车型不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这类情形可以概括为驾驶能力缺陷,主要包括:(1)饮酒。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3)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病。如严重耳疾、眼疾、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除了上述情况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其它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处于过度疲劳状态。过度疲劳驾驶是指每天驾驶超过8小时或因其他原因使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状况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注意】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的主体不一定是所有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是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0年6月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复函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许不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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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在租赁、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机动车在出租或者出借情形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或者出借人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所有人(管理人)的客观状况,予以综合评判。出租的注意义务一般高于出借。出租情形下,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是车辆出租行业的从业人员,其注意义务显著高于非职业出租。如果所有人(管理人)并非车辆出租行业的从业人员,仅属于一般的民事租赁行为,则其注意义务相对小于职业出租人员,但仍然高于一般出借的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合同效力和侵权责任承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租赁、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和第1189条的规定,由监护人或者监护受托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99.html
3.机动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条文可做如下理解:
(1)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盗抢机动车后未使用机动车,其他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赔偿财产损失。
4.机动车在质押、保管、融资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质押或保管期间,机动车所有人已将机动车交付他人占有,不能对机动车进行控制和支配,也不享有此期间的运行利益,因此,机动车在质押、保管期间发生事故应当由质权人或者保管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不实际支配机动车,承租人系机动车的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普通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租金并非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付出的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因此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虽然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是不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享有利益,所以对于承租人因对机动车的保管、使用或者维护不当导致的对第三人的损害,不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5.机动车在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人以合同取得对该车辆的控制支配权。修理人擅自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修理人或保管人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修理人为完成修理任务进行试车发生事故的,应当首先参考本书第一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成立要件,审查确定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由修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车辆维修期间造成修理人人身损害的,如车辆溜车撞伤修理人的情况,由于维修车间不属于道路或者不能视为道路,且维修期间车辆脱离交通运行,因此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视情节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或者一般侵权处理。
6.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驾驶人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机动车的保管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系按份责任。
关于当事人之间系家人、亲戚、朋友等关系的擅自驾驶,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虽然事先没有经过所有人的同意,但通常可以认定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并不违背所有人可推知的意思,即若驾驶人向所有人请求,一般可以推知所有人不会拒绝。此类情形可适用《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当事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擅自驾驶,需要分析其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从事劳务活动。从事劳务活动,是指从事接受劳务者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提供劳务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劳务活动”。据此,如果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提供劳务者从事劳务活动擅自驾驶车辆,应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192条由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擅自驾驶与工作任务或者雇佣活动无关,则应按照《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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