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受害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又发生新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加重其伤情进而加重了损害后果,针对此种“多因一果”形态,应考虑进行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在受害人主张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应根据因果关系参与度,扣除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数额,然后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体系,由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0.html
例如,原告因交通事故骨折,后到医院治疗又发生医疗损害(如钢板断裂进行二次手术)。交通事故侵权与医疗损害侵权多因一果,构成伤残等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0.html
受害人起诉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可以通过鉴定确定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按照交通事故的参与度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0.html
【注意】“当事人自身体质”与“多因一果”具有明显区别。前者关注的是当事人的自身疾病或者不健康的状态;后者关注的是多种侵权行为在较短时间内均造成当事人一定的人身损害结果,可基于多因一果的情形进行参与
度划分,即对当事人因多种侵权行为造成的新伤与旧伤进行析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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